【以案普法】网络代购演出门票 别被“黄牛”割韭菜
2026-04-22 11:29:3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 | 点击量:5147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王诗梦 范质惠)因一场期待已久的演出,导致一场跨越两年的票款纠纷。消费者孙某因私下委托他人代购演出门票陷入维权困境。近日,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下全额追回票款,也为公众敲响了演出票务交易的法治警钟。

2021年6月,话剧爱好者孙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自称某广电票务代理人汤某。孙某向汤某个人转账了10000元作为订金,后又向其支付了24000元购买长沙《如梦之梦》演出门票。因受疫情影响,长沙站演出取消,汤某承诺可以更换杭州站门票,但直至杭州站演出开始也一直未出票,孙某遂要求退款。可汤某一再推诿,直至2023年2月才同意分期还款,仅归还4000元后便失联。两年多的反复敷衍与催款无果,让孙某身心俱疲。

孙某于2026年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承办法官发现,此案虽标的不大,却存在无书面委托合同,原、被告仅靠微信沟通,双方未曾见面,现被告失联,以及如何确定被告身份等诸多难点。为不让当事人在小额维权中“寒心又费力”,承办法官多方协查,通过汤某亲属辗转送达法律文书,同时细致梳理两年间双方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,构建起完整证据链。庭前会议上,在事实与法律面前,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,汤某一次性返还剩余30,000元票款并承担诉讼费,而孙某在收款后撤诉,这场拉锯战圆满落幕。

法官说法:

“此类纠纷的核心,在于厘清私下委托黄牛购票的法律效力。”承办法官指出,近年来演出市场持续升温,不少消费者为求一票,通过微信、二手平台等渠道委托他人代购,甚至高价求购“内部票”“渠道票”。这类交易看似你情我愿,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一十九条,委托合同虽受法律保护,但实践中大量票务代理人并非官方授权主体,票源不明、资质不清、履约无保障。一旦演出取消、换票失败或代理人失联,消费者极易陷入钱票两空的境地。若票务代理存在加价倒卖行为,还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,难以获得法律保护。

为此,法官提醒人们要守住三条底线,远离票务陷阱。一是要坚持正规渠道购票。自觉抵制私下代购、代抢、内部票等非正规交易,不轻信社交平台不明票务信息。二是要妥善留存交易证据。若不慎通过非正规渠道交易并产生纠纷,需及时保存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还款承诺等关键材料,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受阻。三是要依法及时主张权利。发现对方失联或涉嫌违法倒卖,应立即通过诉讼、诉前调解等司法途径维权,同时可向文化执法、公安部门等举报,以共同维护演出票务市场秩序。

责编:杨绍银

一审:杨绍银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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